
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各部门联动为受害者构建安全闭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个反家暴典型案例,穿透家暴”迷雾“,彰显了司法的鲜明态度——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暴力从不是私密的“家务事”,而是必须被置于阳光下的社会之敌,是法律意义上必答的“是非题”。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个反家暴典型案例,针对当前涉家暴案件的实际情况,着重展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
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反家暴不仅仅是关于拳脚相加的控诉,那些无形的精神操控、冰冷的语言凌辱、多种方式的胁迫,同样需要被一并推上法律的“审判席”。而对于家暴中的受害者,司法也将给予全方位的保护。
走出隐秘的角落:精神暴力也是暴力
被公众称为“PUA第一案”的牟某虐待案,入选此次反家暴典型案例。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同居女友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陈某实施精神摧残、折磨,言词恶劣、内容粗俗,致使陈某不堪忍受而自杀。法院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该案当年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众主要聚焦三个问题:婚前同居男女可否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精神暴力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虐待”?陈某自杀行为是否归咎于牟某的精神暴力?
最高法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家庭成员”。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虐待”。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该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除了言语可以化为刺向亲密之人的“利刃”,以自身安康相威胁同样是一种精神暴力。
在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最高法明确,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
鲁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鲁某报警后,在派出所协助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人民法院不仅20分钟内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在后续联合公安、妇联、基层组织及教育部门对该案进行综合研判。
经研判,人民法院认定鲁某仍有遭受家暴的隐患,基层组织遂加强对邓某的定期走访。后走访中发现邓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有暴力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并予以训诫;并依鲁某申请,由民政局向鲁某及其儿子提供庇护场所。邓某经法院训诫后表示接受处罚,同意与鲁某调解离婚。
据介绍,该案系成功运用一站式联动闭环机制干预家庭暴力的范本,该机制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穿透沉默的真相:用专业判断与司法温度发出正义之声
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无明显反抗行为的,如何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最高法认为,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当案情所涉知识较为专业,应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
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往往无需实施暴力行为就能使对方因恐惧而屈从,达到控制的目的。
在张某强奸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家庭暴力因素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生效裁判认为,吴小某因知晓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并多次对吴小某母亲实施家暴,基于对张某的惧怕,在被性侵时未予反抗具有合理性,符合家暴情境下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
该案经检察机关申请,引入有专门知识的心理创伤治疗督导师,就案涉视频中被害人行为出具分析报告并出庭质证。相关意见有效帮助法庭穿透行为表象,准确认定了张某强奸吴小某的行为性质。
在家暴案中,受害人往往并不会第一时间报警。
在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许某某持刀捅刺刘某甲后当众自杀、认错道歉,因而刘某甲当时隐忍未报案,但该行为并未让许某某停止施暴。双方分手后,许某某又纠缠刘某甲并再次发出威胁,刘某甲心生恐惧,就此前被许某某捅刺一事报警。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法通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受暴人延迟控告施暴人施暴行为的,不影响受暴人陈述的可信度,应结合家暴特征,对施暴人行为准确定性并理解受暴人延迟控告的合理性。
关于对此类行为的判断,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解释和运用证据规则时不带歧视,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人未及时向当局报告暴力行为的情况很常见”。
因家庭成员间性暴力具有私密性与隐蔽性,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看待未成年被害人陈述?
最高法认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2024年5月,12岁的王小某向其舅母讲述其被母亲王某的同居男友任某猥亵、强奸,王小某的舅舅及舅母报案。王小某在接受侦查机关前两次询问时,均陈述了遭受性侵害的具体过程及细节,但在王某与其谈话后,王小某在第三次询问时改口称自己之前在撒谎。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小某第一次、第二次陈述中关于任某对其强奸、猥亵行为的描述内容与其年龄、智力情况相符,且详细描述了案发过程和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能够排除指证、诱证可能。经查,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两次陈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继续维系重组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不当干预所致。故对王小某前两次陈述予以采信,对第三次陈述不予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认定事实,但并非孤证定案,法院还系统审查了其他在案证据,均能够与王小某陈述的强奸、猥亵情节相互印证。
打破弱者的困境:让司法关怀照亮每个角落
“棍棒底下”不一定出“孝子”,反而极有可能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在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直接抚养人的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父母离婚后,十岁的庞小某随父亲庞某共同生活,常常被庞某责骂甚至体罚,导致面部出血、身体瘀伤。庞小某的情绪越发萎靡,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母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庞小某的抚养关系。
面对女儿的身心创伤,庞某却不以为然,辩称其对女儿的打骂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儿抑郁与己无关。
最高法指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看,实施暴力管教的抚养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必然影响未成年人人格的正常发展。该案将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管教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评价,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积极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全职太太”在家庭中的贡献,一直是社会争论不休的话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亮明态度,保障处于权力、财富不平等地位中的女方得到法律平等保护,从司法层面肯定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
在许某诉郑某离婚案中,为了照顾家庭、养育4名子女,许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家庭妇女,为丈夫安心在外经营、积攒家庭财富起到积极作用。面对妻子的付出,郑某却“回报”以多次实施辱骂殴打。隐忍多年,许某起诉郑某离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郑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裁判充分认可妇女家务劳动的贡献,支持了女方全部财产分割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同时,判决许某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以司法裁决体现对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
家暴的受害者并不仅仅是直接遭受暴力的受暴人,未成年子女目睹过程中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如何避免这种潜在伤害?
在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中,纪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男方自行抚养至4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
半年后,苏某探望时发现纪某及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遂将纪小某带走抚养。经纪某申请,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苏某侵害纪某对纪小某的监护权。苏某对纪某探望女儿予以配合,同时起诉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称因遭受家暴,为尽快离婚不得已将女儿交由纪某抚养。
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与双方情感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特别是纪某家暴过错因素对子女的不利影响,判决将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抚养。
对于这类问题,最高法认为,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纪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特别是其在苏某怀孕、哺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危害性更为明显。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避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面临人身权益和亲子关系的双重侵害,法院在家事纠纷审理中,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就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给予消极评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姜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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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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